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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封诊录1:天雷决 正文 第一回 痕迹检验篇

    第一话指纹

    人类知道指纹的时间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时代,在西安半坡遗址中出土的六千多年前的陶器上,就发现了指纹。在考古发掘中出土的陶器、青铜器上所刻的云雷纹,就是参照指纹绘制而成的。既然指纹那么早就被古人注意到了,那么在源远流长的历史长河中,必定会有人去研究指纹。

    中国是世界公认最早对指纹进行利用的国家。在美国芝加哥的菲尔特博物馆中,一枚中国古代的泥印在此静静保存着,这枚印正面刻有主人的名字,反面则留下了一根拇指的印痕。

    这枚罕见的泥印被制作成型的时间,距今足有两千多年,可以算作目前人类发现的最古老的指印印泥之一。自然,这枚指印在这里代表着“印主自己”。

    《后汉书·志第九·祭祀下》曰:“尝闻儒言,三皇无文,结绳以治,自五帝始有书契。至于三王,俗化雕文,诈伪渐兴,始有印玺,以检奸萌。”

    在三皇时代,人们没有使用文字,于是便采用结绳的方法来记录事务。直到五帝时,才产生了文书凭证。到夏、商、周时期,习俗教化、雕绘文字越来越丰富,而弄虚作假、伪装假冒之事也越发多见起来,于是有了玺印,目的是防范作奸违法之举。

    时间来到秦汉,此时封泥制已普遍盛行起来,人们书写在竹简、木牍之上,这样写成的信件、文书需要用绳索进行连接和捆绑,以防有人偷拆。在绳结处会用泥封起,再在泥上加盖官私印章,这样一旦被人打开,封泥就很难复原。有历史实物可以证明,从西周到秦汉,印章和指纹可以交替运用,印章大多为识字的人在用,而且制作需要一定费用,因此没有印章的平民,就加盖两根手指印。

    这种具有契约意义的指纹运用大约出现在西汉初期,最早的办法,是在竹简上“画指”,做法是:由书契人先书写契文,在契尾一一写出双方当事人、见证人、中间人的姓名,然后相应人士在自己的名字下,按男左女右的原则,印画中指、食指两节或三节长度的线段,并在指尖、指节位置画上横线,以示该契约是由自己签署的。

    等到唐代时,指纹已在田宅买卖、婚姻家庭、人口买卖和财务借贷等民事契约的签署时广泛运用。851年,阿拉伯商人索拉罗在他写的《大唐风情》中有这样的记录:在此处,不管是谁向人借钱,都要立下借据,借债人得用中指和食指在借据上并排捺印;倘若双方签订契约,那么双方的指纹就印在两纸骑缝处。

    而在唐代以后,官府中兵丁名册、狱词、画供等,也同样有以指印为证的文字记载及实物遗留。宋后,在人口买卖契约和离婚休书上,更是普遍采用捺指纹或压手印的做法。

    可见,在历朝历代,指纹作为契约文书的签署标志,均有法律效力。

    在古代,还有一门行当对指纹的研究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境界。

    是哪一行呢?

    相术。

    科技不发达的古代社会向来是迷信滋长的土壤,不论是何朝代,都市的街边,都不乏卜卦算命的“半仙”。

    南唐宋齐邱的《玉管照神局》就是古代相术之代表,内容涉及相手、相面、相骨等多种“算命技术”。

    相术在民间流传甚广,据野史记载,算命这回事最早可追溯到商周时期。袁忠彻整理的《神相全篇》可谓相术的集大成者。

    《神相全篇》中有一段关于掌纹的描述让人感觉非常不可思议:“三才纹乃掌中三大纹,人人有之,乃在母胎受气成形、擎拳掩耳而成,十分辛苦。自上至下,第一纹居火,为天纹,主根基;第二纹居土,为地纹,主财禄;第三纹居明堂,为人纹,主福德。”

    它的意思如下:

    三才纹,也就是人手掌中的三条最大的纹路,这三条纹路可谓人人皆有,人还没出生,尚在母亲腹中,三才纹就已经成形,是婴儿握拳遮耳的时候自然形成的,所以非常深刻。手掌从上往下,第一纹在五行中属火,是天纹,反映一个人人生的基础;第二纹五行属土,为地纹,主此人人生的财运、官禄;第三纹在明堂上,叫作人纹,主此人的福气和德行。

    这种说法其实具备一定科学性,现代胚胎学研究表明,指纹在胎儿三四个月大时便开始产生了,到婴儿大约六个月大时成形。一个人从此时开始,直到长大成人,指纹也只不过变大变粗,但纹样却终生不会发生改变。

    现代高科技仪器研究的结果,竟与古人的结论不谋而合,这足够使人震惊。至于古人是用了什么方法才得出如此精准的结论的,目前还是一个不为人知的谜题。

    感到神奇了吗?

    告诉你,神奇的还在后面。如果光是理论研究,还不算什么,古人最厉害的,是把指纹技术早早地运用到了医术之中。

    清代太医吴谦等人编修了《医宗金鉴》,在这本书的第五十卷,医师们提及了一种结合指纹,对三岁以下小儿进行诊断的方法,名曰“一指定三关”。

    中医将人体分为诸多“经络”,手上的指纹属食指桡侧缘的脉络,属手太阴肺经,是其中一个分支。指纹的状态会反映出相关脉络,通过观察指纹表现出的状态,结合脉象便可以诊断疾病。

    由于儿童手腕部位短小,加之问诊时儿童也时常会哭闹,影响脉象,所以给儿童把脉,常常诊断不准。好在,儿童的皮肤细嫩,皮下的血脉容易暴露,而血脉的病症还会表现在指纹上,所以对三岁以下的孩童,古代中医常常会结合指纹变化来进行辅助诊断。

    他们认为,指纹有“风”“气”“命”三关,其中食指掌指纹为“风关”,近节指间纹为“气关”,远节指间纹即为“命关”。

    诊断时,要将患病儿童抱到光亮的地方,医生用左食指和拇指握住患病儿童的食指末端,同时用右拇指在患儿食指掌侧面,从命关开始,朝向气关、风关反复推几次,只要用力得当,指纹会显现得更加明显,方便观察。

    如指纹浮而明显的,病情比较表浅;指纹沉隐不显的,病情可能在体内伸出;纹细而色泽浅淡的,多是虚症;纹粗而色泽浓滞的,可确诊是实症。另外,若纹线颜色看起来是鲜红的,就属于体外感染的风寒;若纹线颜色看起来是紫红的,多属于体内发热的症状;若纹线颜色看起来是青色的,大概率是风症或痛症;纹线颜色是青紫或紫黑色的,极大可能是血脉堵塞;当纹线颜色出现淡白色,基本上可以判断是脾虚。

    据文字与实物可知,我国人早在两千二百多年前,就已经在利用指纹进行侦查活动了。

    这是一个特别的时间:1975年12月。

    就在这一年,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有大量竹简出土。竹简上用墨写着秦代的隶书,里面记录着从战国晚期直至秦始皇时期的法律制度、行政文书、医学著作以及关于吉凶时日的占书。

    睡虎地秦墓竹简计1155枚,其中包括残片80枚,后人将其分类整理为10部分,分别为:《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以及甲种与乙种《日书》。

    这里面《语书》《效律》《封诊式》《日书》都是原书的标题,而其他几部分的标题都是后人整理时拟定的。

    其中,《封诊式》的部分占98简,内容为对官吏审理案件时的相关要求,以及对各类案件进行调查、现场勘查、审讯等程序化处理的文书程式。简单来讲,其主要内容就是在调查案件时,将犯罪现场封锁起来,再仔细进行现场勘查的刑事技术规范。

    简文一共分为25节,每节第一简简首写有小标题,包括《治狱》《讯狱》《封守》《有鞫》《覆》《盗自告》《口捕》《盗马》《争牛》《群盗》《夺首》《告臣》《黥妾》《迁子》《告子》《疠》《贼死》《经死》《穴盗》《出子》《毒言》《奸》《亡自出》,还有两个小标题由于字迹模糊而无法辨认。

    其中《穴盗》一节对指纹的运用就有所记载:“内中及穴中外壤上有厀(膝)、手迹,厀(膝)、手各六所。”

    其意为:房内以及洞里外土上存在膝印和手印,分别有六处。

    这部分记录表明,早在秦代,手印在侦查破案中就已成了重要证据之一。到了唐朝,指纹鉴定的各种技术日趋成熟,唐代出土的许多契约、遗嘱等文书上都能发现指纹、指节纹或掌纹的印迹。往后的朝代中,也都在文书上沿用以指纹、掌纹鉴别真伪的习惯。

    1927年,德国人罗伯特·海因德尔就在其《指纹鉴定》一书中提到,中国唐代的贾公彦,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用指纹识别人的学者,他早在唐高宗永徽元年(650年)时,就发现了指纹的特征及用途。

    指纹技术的推广运用,伴随着历史文明的发展。古人当兵就要造册,这种册子叫作《箕斗册》,除了记录士兵的名字、年龄、家庭住址之外,还会按上其指纹来保存,册子上对识别指纹的方式方法也有详细介绍。

    由于这种方式大大利于人口管理,能有效地防止冒名顶替,在清代时,便进一步推广到各州县,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古代指纹数据库”,这种库藏资料由专人管理。也就是说,只要罪犯在犯罪期间不小心留下了指纹,官府只需把其留下的指纹拓印下来,发往周边各州县进行对比,就很快能够锁定案犯,这和现代侦查中使用的指纹数据库比对系统如出一辙。

    而由于指纹的独特性和规律性,古代固然没有现在这么便利的指纹识别设备,但只要经过专业的指纹技术培训,指纹比对的准确率甚至可以达到95%以上。

    据记载,在古代,指纹的比对方法有四种。

    第一种,目测法。这个很好理解,就是直接用肉眼去看。

    第二种,叠加法。拿一张纸,按一枚指纹,然后将这枚指纹与需要比对的指纹叠放在一起,看是否重合。

    第三种,透光法。这是比对陈旧指纹的方法,在暗室中利用光源,透过通透的油纸观察指纹轮廓。纹线清晰的,可直接画出;纹线模糊的,则叠加比对。如此即可得到罪犯指纹全貌。

    第四种,撕接法。把新按指纹的纸撕开,然后把撕开的纸上的部分指纹与需要比对的指纹进行接合。如果接合后的指纹线路是完整的,就说明是同一个人的指纹;如果无法接合,则说明这不是同一个人的指纹。

    由此发展出的指纹提取方法有三种。

    第一种,哈气法。如果在现场发现某物可能存有指纹,直接哈气便能用肉眼分辨。

    第二种,布灰法。将燃烧后的炭粉碾碎,撒在指纹上,用嘴吹或用兔毛轻轻掸过,便能发现指纹。这种方法在古代还适用于足迹提取,后面会进行介绍,现在暂且不表。这种方法,其实就是现代刑事技术中的指纹刷显法的雏形。

    第三种,烟熏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大型室内现场。古人在使用哈气法观察指纹时,其实已经知道陈旧的汗液指纹可以吸水变得清楚。古人虽然并不知道原理,但已知晓这一事实。在古代,在勘查大型室内现场时,勘查人员若并不知道嫌疑人触碰过哪些地方,就会关门闭户,在室内用木炭将水煮沸,待室内湿度上升后,再闷灭炉火,让烟尘颗粒在室内飘散。当灰尘遇到潮湿的指纹时,指纹便会显现。

    另外,还有用植物汁液使血迹指纹显现的方法,只是记载于野史,这部小说中也提到过。

    第二话足迹

    与指纹相比,足迹更加直观。早在远古时期,我们的祖先就已经掌握了利用野兽足迹追捕猎物的方法。追溯历史,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将足迹应用于刑事办案的国家之一。

    前面提及的《封诊式·穴盗》,原文记载如下:“内中及穴中外壤上有厀(膝)、手迹,厀(膝)、手各六所。外壤秦綦履迹四所,袤尺二寸。其前稠綦袤四寸,其中央稀者五寸,其𣦟(踵)稠者三寸。其履迹类故履。”

    意思如下:

    房内以及洞里外土上存在膝印和手印,分别有六处。屋外土壤上有秦綦履留下的鞋印四处,长一尺二寸。鞋印前部花纹密,长四寸;中部花纹稀疏,长五寸;跟部花纹密,长三寸。鞋印看起来像是旧鞋留下的。

    由此可见,早在两千多年前的秦朝,人们就已将足迹作为侦破案件的线索和证据,并已开始研究穿鞋足迹的结构特征。

    明代天启六年(1626年),出现了一本名为《智囊全集》的古籍,经增补后,全书共收录上起先秦、下至明代的历代智囊故事1061则,书中提到的人物,大多运用智慧和谋略创造历史。它是讲述我国古人运用聪明才智巧妙地排忧解难、克敌制胜的处世奇书,也是我国文化史上一部篇幅庞大的智谋之书。

    其中,《杨武》篇中有这样的记载:

    佥都御史杨北山公名武,关中康德涵之姊丈也,为淄川令,善用奇。邑有盗市人稷米者,求之不得。公摄其邻居者数十人,跪之于庭,而漫理他事不问。已忽厉声曰:“吾得盗米者矣!”其一人色动良久。复厉声言之,其人愈益色动。公指之曰:“第几行第几人是盗米者。”其人遂服。

    又有盗田园瓜瓠者,是夜大风雨,根蔓俱尽。公疑其仇家也,乃令印取夜盗者足迹,布灰于庭,摄村中之丁壮者,令履其上,而曰:“合其迹者即盗也!”其最后一人辗转有难色,且气促甚。公执而讯之,果仇家而盗者也,瓜瓠宛然在焉。

    意思如下:

    佥都御史杨北山,单名武,是关中康德涵的姐夫,任淄川令,他这个人善于用奇思妙计。某次,城中发生了买米商户失窃的事,始终抓不到小偷。杨公便下令将失主的几十名邻居全带到府衙问话。当一干人等被带到衙门后,杨公让他们全跪在庭院中,而自己却慢条斯理地处理其他公文,压根不理他们。过了一会儿,只听杨公厉声道:“我已经知道那个偷米的家伙是谁了!”这时跪在庭下的人群中,有一人闻言神色大变。不久,杨公又厉声重复了一遍,那人的神色越发惊慌。杨公就指着他说:“第几行第几人就是盗米者。”那人一听,很快就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又有一次,发生了一桩盗窃田园里的瓜的案子,那晚风很大,下了很大的雨,瓜田中的根叶藤蔓都被人给连根拔起,什么都不留下。杨公怀疑是园主仇家干的,就让手下采集盗瓜者遗留下的脚印,又在庭中铺上细灰,让村中的丁壮一一在灰上走过,同时说:“要是脚印相合,那人就是盗瓜贼!”最后一名壮丁一直借故推托,并且呼吸急促,杨公当即抓起此人审讯,果然是因两家有仇隙而发生的盗窃行为,其人所盗取的瓜果,全堆放在家中。

    很显然,这个故事,便是一个史料有记载的,关于足迹检验及提取的案例。这种提取方法并不复杂,在民间,人们由于长期进行放牧、狩猎等生产活动,已不断积累了丰富的足迹追踪技术。这使得他们能根据蛛丝马迹找到失散、逃跑的牲畜和隐藏起来的犯罪分子。

    远了暂且不说,咱们国家的足迹学泰斗马玉林前辈就是足迹学研究者的代表。他生于1906年,去世于1981年。年幼时家贫,他10岁起给财主家扛小活、放羊,放羊时习练辨踪、跟踪本领。

    虽未念过书,但他很聪明。他以羊的大小、肥瘦、毛色等体征为依据,经过长时间观察、比较、琢磨,练出一手看蹄印就能联想出羊的体态特征的硬功夫。所以他放羊时很少查数,只要跟在羊群后面看蹄印,就知是否有羊走丢,丢了的是哪只。

    有羊走丢时,他就顺着蹄印追踪,不论远近,准能找回来。从此,他除了常常找回自家的失羊外,还常帮助乡亲们找回丢失的牲畜。经过长期的码踪实践,他头脑中积累了一套完整的辨踪经验,从足迹的轻重、步态、步幅、虚边、压力、带土等情况,即可分析出人的性别、职业、习惯、年龄、身体特征等,而且摸索出了在沙土上、硬地上、草地上、水上、砾石地上、雪地上、河水中、雨天的路面上辨迹追踪的方法,掌握了较完整的步法追踪技术。

    在古代,是否有与马玉林前辈类似的研究者?

    不光有,而且还不少。

    大名鼎鼎的《荀子·劝学篇》中有一句“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意为:没有从一步步开始的积累,是不可能到达千里之外的。古时以迈出一只脚为跬,再迈出一只脚为步。它是步法追踪研究的基础。

    《尚书·牧誓》中有这样的记载:“今日之事,不愆于六步、七步,乃止,齐焉。夫子勖哉!不愆于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齐焉。”

    意思是:今日之战,阵列前后距离不得超过六步、七步,要令行禁止,保持整齐。将士们,共勉!不超过四、五、六、七回合交战后,当停则停,要保持整齐。

    显然,当时的人们已把步法特征应用于军事训练。

    还有一个大家熟悉的成语“邯郸学步”,它出自《庄子·秋水》,原文为:“子往呼!且子独不闻夫寿陵余子之学行于邯郸与?未得国能,又失其故行矣,直匍匐而归耳。今子不去,将忘子之故,失子之业。”

    这个故事说的是战国时燕国寿陵的某位少年,因为赵国邯郸人走路的姿势特别优美,于是不远千里跑到邯郸学习当地人走路。可他不但没学会像邯郸人那样走路,连自己原本的走路姿势也忘了,最后只好爬着回去。

    此文说明,古人很早就已开始进行步法研究。而类似的把足迹用于破案的古代例子,除《封诊式》外,可谓举不胜举。

    第三话工具痕迹

    工具痕迹的运用,大约在公元9世纪以前就已得到了发展。随着原始社会从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到铁器时代的逐步发展,远古人所使用的工具也从石头制品、木制品,渐渐地发展到了铁制品、青铜制品等等。与此同时,工具痕迹在侦查破案中,出现的频率也逐渐增高。

    《封诊式·穴盗》记载:“内后有小堂,内中央有新穴,穴勶(彻)内中。穴下齐小堂,上高二尺三寸,下广二尺五寸,上如猪窦状。其所以埱者类旁凿,迹广□寸大半寸。”

    意思如下:

    房内后方有个小堂,墙中央有一个新挖的洞,洞通进房内。洞底部与小堂地面平齐,上高二尺三寸,下宽二尺五寸,上面像猪圈形状。用来挖洞的工具像是宽刃的凿,凿的痕迹宽二(?)又三分之二寸。

    还有小标题无法辨认的一节记载:“□□某爰书:某里士五(伍)甲、公士郑才(在)某里曰丙共诣斩首一,各告曰:‘甲、丙战刑(邢)丘城,此甲、丙得首殹(也),甲、丙相与争,来诣之。’诊首□发,其右角痏一所,袤五寸,深到骨,类剑迹;其头所不齐䏼䏼然。以书讂首曰:‘有失伍及(迟)不来者,遣来识戏次。’”

    意思如下:

    郑这个地方某里的士伍甲、丙一同报告说斩得首级一个,分别报告说:“甲、丙在邢丘城作战,这是二人所获得的首级,甲、丙相争,都说是自己砍的头,所以只能上告。”检验首级、小发,发现右额角上有伤口一处,长五寸,深及骨,像是剑的痕迹。其被割断的颈部短而不整齐。用文书征求,辨认首级说:“如果有掉队的、迟到的,派到军戏驻地辨认。”

    以上为利用工具痕迹特征来推断工具种类的案例。

    南宋著名法医学家宋慈曾著有一本闻名于世的法医著作,名为《洗冤集录》。其中,卷之四中的《他物手足伤死》一篇中有这样的记载:

    律云: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伤损条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斗讼敕:诸啮人者,依“他物法”。

    元符敕《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或额、肘、膝拶,头撞致死,并作他物痕伤。

    诸他物是铁鞭、尺、斧头、刀背、木杆棒、马鞭、木柴、砖、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类。

    意思如下:

    律上说:见血就可以视为受伤,除了手脚打踢以外,其余都为他物所伤,即使兵器不用锋刃时造成的也算。

    伤损的法定责任担保期限分别为:手足伤是十天,他物伤是二十天。

    斗讼敕文:凡是咬人的,依照“他物法”处理。

    元符敕《申明刑统》:用靴鞋踢人的,由官吏检验来确定,如果踢人的靴鞋比较坚硬,就按“他物”处理;如果不是很坚硬,就很难作为“他物”来处置。

    用额头、肘部、膝盖抵压,以及用头撞这种用身体硬处导致死亡的,也能够当作“他物”伤痕。

    所谓他物指的是:铁鞭、尺、斧头、刀背、木杆棒、马鞭、木柴、砖、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类。

    此文说明,当时的古人,对工具痕迹就有了系统的分类。

    在《杀伤》一节中,宋慈还强调:“凡验杀伤,先看是与不是刀刃等物,及生前死后痕伤。如生前被刃伤,其痕肉阔、花文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

    意思如下:

    只要是检验锐器伤,先看是不是用刀刃等物所伤,以及判断是生前还是死后伤。如果是生前被锐器所伤,痕迹可见皮肉开阔,创口花纹交错;倘若肉痕比较整齐,可以判断是死后伪造的锐器伤。

    很显然,当年的办案人员已经十分注重工具痕迹的价值,并将其列为主要物证之一。

    第四话文书笔迹

    老祖宗在几千年前就创造了文字,而由于文字的使用与推广,以文字为犯罪手段的案件,以及文字引起的民间纠纷也就随之出现。

    《史记·孝武本纪》记载:“齐人少翁以鬼神方见上。上有所幸王夫人,夫人卒,少翁以方术盖夜致王夫人及灶鬼之貌云,天子自帷中望见焉。于是乃拜少翁为文成将军,赏赐甚多,以客礼礼之。文成言曰:‘上即欲与神通,宫室被服不象神,神物不至。’乃作画云气车,及各以胜日驾车辟恶鬼。又作甘泉宫,中为台室,画天、地、泰一诸神,而置祭具以致天神。居岁余,其方益衰,神不至。乃为帛书以饭牛,详弗知也,言此牛腹中有奇。杀而视之,得书,书言甚怪,天子疑之。有识其手书,问之人,果伪书。于是诛文成将军而隐之。”

    意思如下:

    齐地人少翁,懂得通鬼神的方术,以此觐见了陛下。陛下非常宠爱的王夫人故去了,少翁用方术在夜间招来王夫人及灶鬼,天子从帷帐中看见的确是故人的容颜,因此拜少翁为文成将军,恩赏了许多东西,对其极为恭敬有礼。文成说:“陛下如果要和神明往来,那么宫室、被服和神用的不一样,神明是不会到来的。”于是制造绘有云气的车子,各用胜日驾车驱除恶鬼;又兴建了甘泉宫,中间是台室,画着天一、地一、泰一等神明,摆置祭器以召唤天神。过了一年多,少翁的方术却越来越不行了,神仙并不来。少翁于是写帛书喂牛,装作不知情的样子,说这头牛腹中有怪异。杀牛看腹中,果然得帛书,书上所说甚为怪诞,天子心生疑虑,又从字体认出执笔书写的人,拷问此人后,发现果然是伪书,于是诛杀文成将军,对这件事秘而不宣。

    这是我国有确切史料记载的最早的笔迹鉴定的例子。

    而《三国志·魏书·国渊传》记载:“时有投书诽谤者,太祖疾之,欲必知其主。渊请留其本书,而不宣露。其书多引《二京赋》,渊敕功曹曰:‘此郡既大,今在都辇,而少学问者。其简开解年少,欲遣就师。’功曹差三人,临遣引见,训以‘所学未及,《二京赋》,博物之书也,世人忽略,少有其师,可求能读者从受之’。又密喻旨。旬日得能读者,遂往受业。吏因请使作笺,比方其书,与投书人同手。收摄案问,具得情理。”

    意思如下:

    当时有人写匿名信诽谤朝政,太祖痛恨此类举动,想知道写信的人是谁。国渊奏请把原信留下,不要把它的情况宣露出去。那封信中很多地方都引用了《二京赋》的内容,国渊命令功曹:“这个郡本来就大,而且又是都城,但有学问的人却不多。你去挑选几个聪明有知识的年轻人,我要派他们去拜师学习。”功曹挑选了三个人,国渊在遣派前召见了他们,教导说:“你们学的东西还不广泛,《二京赋》是本博识的书,只是世人忽略了它,很少有能讲解它的老师。你们这就去找寻能够读懂它的人,向他请教。”然后又秘密地吩咐他们,此事不要声张。花了十来天的时间,找到了擅读《二京赋》的人,三人就去拜师学习。官吏让他们趁机要那人写了一纸笺书,然后与那封信做比较,发现那人所写的与诽谤信笔迹相同。当即拘捕那人审问,果然得知了此人写诽谤信的真相。

    这就是笔迹鉴定在具体案例中的实际运用,这个案例距今已一千八百多年,我国对笔迹的运用,不可谓不早。

    到了唐朝,查案时就有征验书迹这种手段了,而那时古人主要通过四种方式来对笔迹进行验证。

    第一种,检验文书纸面特征。常用的方法有透光观察、水浸、肉眼观察等。唐代的张楚金就利用透光观察法和水浸法来检验拼接、剪贴的文书,成功侦破了湖州佐使江琛诬陷刺史裴光案。

    第二种,分析文书笔迹,通过书写习惯比对笔迹样本,从而确定字迹出自谁手。前文提到的《三国志·魏书·国渊传》所记载的案例中,官吏使用的便是这种方法。

    第三种,分析文书中记载的内容,获取线索。书面语言利用文字符号来表达人的思想,不同的书写者,其遣词造句的习惯也不同。《棠阴比事》中就记载了“程颢诘翁”的案例,程颢就是通过分析“翁”这一用词智破了讹诈案。

    第四种,利用文字与印文之间的差异来破案。根据“墨水”“印文”变化规律,再结合印章、掌印、墨迹形成的先后顺序来进行分析。宋时的元绛,就曾根据指纹印迹与墨迹形成的先后顺序破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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