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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法弱必危天下

    世人痛恨伪钞,仇视伪钞。自古以来,人们对造伪者口诛笔伐,并绳之以法。人们在竭尽全力消灭伪钞时,也在全力以赴保护真币,保护自己的合法所得。

    各国政府无一不在刑法大典上写入对造伪行径严惩的条文。每年会有数以千计的造伪者或亡命法律的利剑下,或身陷囹圄。可就在这条充满死亡和恐惧的道路上,仍会有人不甘寂寞,冒出一批批黄泉路上的未亡人。

    ◎无奈的诉说

    ●法律法规不健全

    货币具有一定量的价值尺度,是社会财富象征。它的这种特性,构成了对不法之徒的巨大诱惑。金钱的魅力极大地刺激了不法之徒的贪婪之心。从目前来看,造伪的队伍不仅没有减弱,反而在壮大。邪恶力量在发展,正义的力量必然在减弱。究其原因: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造伪分子有机可乘,客观上导致了假币的恶性循环,反伪力量的软弱,无形中助长了犯罪气焰。

    中国政府一直坚持对造贩假币的不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的态度。

    在198O年开始实施的第一部《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有明确规定:“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国家货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处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法出令行,一切敢于以身试法者,都应遭到法律的严惩。

    毕竟这部大法距今有些久远,因受当时政治、经济等诸因素的限制,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刑法只规定了对伪造和贩运假币这两个刑种,而对倒卖、窝藏假币和明知而又故意在市场使用伪造、变造的假币等犯罪行为,刑法没有明确的罪名和量刑条款。对此情况,各地司法部门对此行为只得比照诈骗罪论处。诈骗罪和伪造国家货币罪,部是以欺骗的手段掠夺侵占公家和私人钱财为动机,但是他们所造成的危害却程度不一,诈骗罪给公家和私人造成的损失,有的在案破后,还可以追回。而伪造的国家货币投入市场后必然会产生连锁反应。案破时,没收的假币也许是刚刚投入市场的那一部分,也许是经几次投放的那一部分。假币一经投入金融市场就很难追回。这部分假币混入真币中,在市场流通,直至回笼到国家金库才被发觉。这期间,漫长的时间里,假币已经多次被人利用骗取到钱财。而在论罪时,不可能把这些所有的罪证累计到一人身上。因此,如果把伪造国家货币罪等同诈骗罪,这样的处罚显然要轻得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

    ●如此大案何以结案

    可见,对诈骗罪还没有死刑的处罚,除非在诈骗活动中夹杂有暴力手段。而伪造国家货币罪的数目和危害都比诈骗罪要大。假如仍按诈骗罪处惩显然太轻。1987年4月27日,我国第四套人民币刚刚发行后的第三个月,在深圳市,大陆公安机关与香港警方联手侦破了第一起伪造5O元、1OO元大面值人民币的案件,现场缴获假人民币5万元。缴获的伪钞都是由香港黑社会造伪集团制造,通过走私偷运到深圳投放的。这是我国发行新版人民币后破获的第一起大案。为了以一做百,最高人民法院最后依照从重从快的方针,核准了主犯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第一个因贩卖假币丧命的人。

    对于造伪分子,依现行法律尚可实现严惩的原则,但对贩卖、投放假币者却难绳之以法。当前,制贩假币犯罪分子大都以集团规模生产,内部有严格的分工,有一套完整的联络方法和销售渠道。从制造者到贩卖者、再到零售投放者相互之间大都是以单线保持联系。贩卖者每次所掌握的假币毕竟有数,尤其是经过几手后的贩卖者和误入假币后却又故意投放者,他们所使用的假币数目小,如果比照诈骗罪处惩,这样的犯罪事实不可能从重从快处理。往往只得从轻发落。因此有的案犯说,伪造假币既不辛苦又易赚大钱,万一被抓,蹲三五年又可出来再干。投放者说得更轻松,一旦被抓,顶多没收假币,罚点款,这种买卖无风险。由此可见,由于法律的不完备使罪犯有机可趁,客观上造成了假币的恶性循环。

    在实际工作中,假币案件的发现往往是从投放假币开始的,而各地公安机关破获的假币案大都是仅仅抓到了投放者。造伪集团常是单线联系,长途贩运,异地销赃,流动性很大,尽管在案发后,公安机关投入很多的警力、财力,但都收效不大,犯罪窝点发现的较少,摧毁的很少,特别是境外的造伪集团,大陆公安机关更是鞭长莫及。对于那些没有查找到或无法摧毁的造伪窝点,公安机关对处理贩运投放假币犯罪无所适从。依据我国现行司法规定,对抓获的贩卖假币者,必须找到假币的“源头”(制造假币者)。如果假币是来自国外,对抓获的贩假者在量刑处理上难以下手。

    1992年2月27日下午,福州市公安局接到友谊商店保卫科的报告:发现有人持假美元购物。

    市公安局刑警队闻警出动,赶到友谊商店。购物者已经离开了友谊商店。刑警一边将假美元送中国银行作进一步鉴定,一边展开调查。

    据售货员回忆,上午来商店购物的5名外国游客,看相貌像是印度或巴基斯坦人。他们来友谊商店购买了一幅价值20O美元的丝织工艺品后就离去了。假币是在下午清点钞票时发现的。中国银行方面送来了鉴定的报告:假币是从境外带入境的,系由彩色复印机制造。

    福州市公安局立即调遣出入境和刑事警察追查来去福州市的所有外国人资料。经查,到第二天清晨,在福州市一涉外宾馆找到了白天购物的外国人。检查护照,此5人全是巴基斯坦人。

    带回市公安局进一步审查,巴基斯坦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马哈穆德.坎等5名案犯自1991年12月13日至1992年2月26日间,结伙流窜福建、广西、广东、云南、北京、湖南、山东等省市区,在一些商店、发廊、咖啡屋,以购物和兑换人民币等手段,先后使用1OO元面额的假美钞98张,作案5起,诈骗财物共值人民币86232元。

    审理完毕后,福州市公安机关将此案移交检察院。检察院以未查明假币源头为由退回此案卷。

    据案犯供认,假币是从泰国购得。可以肯定,假币的源头在国外。在公安机关经费十分紧张的时候,去国外办案显然不可能。福州市公安机关无可奈何,只得对这些“老外”处以罚款后令其提前出境。

    1992年5月2O日,5名外国人住进了上海友谊宾馆。

    第二天,这群外国人来到宾馆外币兑换处,拿出一叠美元要兑换成外汇人民币。营业员接过美元,拿在手中捏了捏,感觉票面有些发粘,送入验钞机,没有发现防伪标记。营业员感觉异常,凭着工作经验,她马上镇静下来,连忙对“老外”说:“请等一会儿,我进屋去取钱来。”“老外”不知是计。

    等了约5分钟,从大门外冲过来一群警察,“老外”被请到了宾馆保安部。搜查“老外”的随身物品,发现假美钞3万元,假日元30万元。检查护照,其中有一本上记载:马哈穆德·坎,国籍:巴基斯坦。

    立即讯问。马哈穆德.坎明白阴谋破露,只得如实交代:在2月份被福州市警方驱逐出境后,马哈穆德·坎一伙来到香港。在香港购买到假币后,又立即从广州入境,来到上海旅游。刚刚准备花销时就被发现。上海市公安局感觉到案情严重,立即报告公安部,请求处理意见。公安部连忙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希望能寻找到一条处理途径。两家多次协商,但都未形成一致的意见。现在,案犯虽被羁押,但案子却无法了结。

    ●中国法律竟望“老外”而却步

    假外币在我国的出现已不是第一次。1988年至1991年间,光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发现并堵截的各种假外钞就有:假美元194012元;假港币22410O元;假英镑5O英镑;假法郎1000法郎;假马克80O马克;假里拉50O0意大利里位;假旅行支票有35020美元、15O英镑。在国内造假队伍中,伪造外币的罪犯还寥寥无几,显然假外币主要是从境外流入。

    对于此类涉外案件,公安机关在处理上很感棘手。造伪窝

    点在境外,贩运、投入者是外国人。如果光按投入量来处理故意投入者,操作上简单多了,在警察的法律权限内可以处以拘

    留、罚款、驱逐出境,但要想追究这些外国人的法律责任,那

    么,仅寻求假币的源头这一项,只能使中国警察望而却步,案

    件不得不搁浅。羁押的外国人也不得不另行处理,显然,这样的做法使打击手段变得苍白无力。象巴基斯坦人马哈穆德·坎故意使用假外币在中国境内四处招摇撞骗.而中国法律对此却无可奈何,确实令人不可思议。假如使用假外币的外国人反而谎说假币是误入腰包后无意使用的,中国警方也只得任其诉说了,可能对这种人还得从国家形象考虑给予他们以同情和帮助。虽然说国际刑警组织一直把反假视为己任,可对这些数目较小的假币案,国际刑警自然无暇顾及。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每年,外国人来中国观光旅游经商的越来越多,这其中难免会有假币的裹入。对这些假外币,我国的法律还没有切实可行的治理办法。警方在处理上更是无所适从。

    ●办案经费奇缺中国警方尴尬

    处理假外币是如此艰难,处理假人民币,中国警方也难潇洒。在实际工作中,假币案件涉及线长面广,区域跨度大,牵扯人员多.查证量大,绝大多数案件需要跨省、跨市侦办,甚至需要出国侦办。在当前公安机关办案经费个足的情况下,根本无钱投入巨资去侦破假币案。仅以黑龙江省公安系统为例:

    1990年6月,巴彦县发生的初保昌伪造人民币案件,案件涉及湖南衡阳市;1991年1月,北安市破获苏玉坤从广东学会伪造人民币技术后,返回黑龙江省伪造人民币案件;1991年5月,尚志市破获的一起特大贩伪案,二名案犯通过河南的李顺介绍到福建购回1.55万元假币案等8起万元以上大案,都因无办案经费而无法出省侦办。

    1990年6月,哈尔滨市南岗公安分局侦办的一起假币案件,涉及福建省安溪县,已查明制假者是谁,因无经费南下查证,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又没有回音,不得不放弃此案。最后因无法查清犯罪事实,对制贩假币的犯罪分子不能报捕,只好一放了之。

    办案经费的困难是当前困扰公安机关查办假币案的最大难题。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公安分局1992年3月在山东鄄城、泅水、单县、金乡四县破获了3起制贩假币团伙,共花费办案经费3万多元,组织了近20名干警参与侦破。而这个分局平均每月的办案经费才5O00元。这次破案的费用一方面靠社会借贷,一方面靠干警的工资垫付。案子已圆满地侦破,可花费的办案费用却无处报销。省市银行曾提出援助一些,却因无红头文件规定也只能爱莫能助了。还有河南省开封县公安局1992年3月侦破了38O万元的特大假币案。罪犯已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次办案共花去5万多元费用。办这一案子就几乎使全县的办案经费告罄,不知开封县下半年的公安工作如何开展。

    据一些公安机关的基层领导反映;每一次反假斗争胜利的背后,都会给公安干警的心头增加一份心酸。

    此话确实真实。

    ●银行坑百姓百姓骗银行

    制贩假币的犯罪线长面广,涉及多部门多行业,这就需要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可是,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各自为政,缺乏协调。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协查措施还不够落实,不能做到快查快复,贻误战机。有的基层银行金融网点对发生的假币案件不能及时报案,延误战机。1991年1月至10月,大兴安岭加格答奇区发生假币案13起,后经银行部门的调查,仅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就发现有30余起假币案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1990年12月,宝清县银行从金库取出的2O0万元现金中发现有5万元可疑币,但是该行从未将此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

    1989年9月,河南郑州某厂财务科会计去银行取工资款。银行出纳员直截了当地对取款人说:“这儿有一张1OO元面额的假票,你们拿回去发工资时发了吧!”

    取款人感到莫名惊诧:“怎么给我们假币,我们不能要。”

    出纳员实话直说:“我们要是上级,这张钞票就报废了。这张假钞在我们这里,我们就要承受经济损失。给老百姓肯定认不出来,在市场上买东西照样花……”。

    不能不说,这位出纳员的心理正代表了那些误进假币后不报案的单位领导的心理。正是在这种不正常的心理下,银行坑百姓,百姓骗银行,造成假币的恶性循环,愈演愈烈。最终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和人民币信誉的下降。

    在一些海关、工商、旅游等部门的工作人员错误地认为反伪钞是公安、银行的事,于己无关,因此,对伪钞视而不见,无形中软弱了反伪第一线力量。在1992年3月和5月,巴基斯坦人马哈穆德·坎等5人两次从香港携带数万元假美元和假日元入境,并在我国长期流窜,投放假币。海关和工商局在工作中都未有察觉。随着改革和开放的深入,国际间的经济交往广泛,防止假币对我国金融市场的侵害,海关、工商、旅游等部门责无旁贷。各部门应加强协调,共同把好反伪的第一道关卡,拒假币于国门之外。

    ◎上帝尊严扫地

    ●无辜者无奈无端受辱

    5月的北京,春意融融,繁花似锦。

    南来北往的游客穿梭在北京的大街小巷,平添了京城的一道风景。

    这天是星期天。京西商场顾客爆满。小吴带着小儿子也加入了逛街的人流。在半个月前,小儿子就嚷着要买一只电动玩具,小吴满口答应了爱子的要求。可是机关里事务大忙,隔三差五地加班加点,好不容易等到了一个大礼拜,小吴一大早就带着儿子出了家门,挤了一个多小时的公共汽车,才走进京西商场的大门。

    在玩具城,小吴给孩子挑选了一只精致的进口电动玩具,单价97元。

    小吴来到收银台,递上一张1O0元的大票。收银员接过大票送入验钞机中,验钞机马上发出忽明忽暗的报警声。这是一张可疑的钞票。

    收银员隔着玻璃窗口,抛过来一句话,把小吴吓懵在柜台前:“这是一张假钱,要没收。”

    排在小吴身后等着交钱的顾客厅说有假钱,一下子围拢到柜台前,长蛇阵顿时变成了一窝蜂。周围选购物品的顾客闻讯也靠了过来,把收银台围了个里三层外三层,

    小吴在国家机关工作,每月薪水也不过二四张大票。听说手中的大票是假币,而目.要没收,小吴感到愕然。昨天才拿到手的工资,怎么会是假币。小吴觉得理直,说话电气壮起来。

    “你没有搞错啊,这是我昨天刚领到的工资。”

    收银员再次把大票送进验钞机,还是有报警声。

    围观的顾客也纷纷议论起来。

    有人喊:“送他去派出所,”

    有人嚷;“把玩假钱的拖出来揍一顿。”

    有人嘀咕:“怕是验钞机有毛病吧?”

    小吴感到如芒在背,浑身不自在。尽管他自己坚信大票不会有错,但此时此刻,有口难辨。验钞机——这项现代科技的产品,已使他的自尊扫地,无地自容。他想为自己辩护,他极力想支撑起行将轰然倒地的自尊,可在黑压压的人群面前,他猛然从围观者的眼光里感觉到,自己已成为一个丑陋的形象,一个犯罪的角色。委屈和痛苦强烈地刺激着他,他感到一阵窒息。

    经理和保安员闻讯赶来,劝散了围观的顾客后,经理简要地了解了一下情况,把小吴请到了保安室。

    室内没有了围观者,没有嘈杂的议论声,小吴平静多了。他把大票的来龙去脉详详细细地向经理和保安员作了陈述。经理拿起大票端详了好一会儿,发觉票面上有些疑点:大票皱折很严重;票面上有几处油渍;水印模糊不清。凭肉眼观察,经理断定这是一张可疑的钞票,但他没有急于判定它就是假币。

    经理是一位年过半百的长者,在柜台前度过了三十春秋,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经理取来一台验钞机,把刚来那张大票送进去,竟然出现了一桩奇怪的事情:报警声没有了。

    前后不到15分钟,在同一座商场里,使用同一种验钞机,检验同一张钞票,结果却迥然不同。

    经理面部的肌肉变得僵硬起来,他感到神经有些难受,“这是怎么回事?”

    保安员在一旁提醒:“会不会是机器出了毛病?”

    经理又找来一台验钞机,结果也是没有报警声。确实匪夷所思,经理感到无言以对。

    在一旁目不转睛观察的小吴一直沉默不语,强忍怒火。他不想就此把事情闹大,身边的幼子目睹这一场面后也收敛了玩兴,总是嚷着要回家。小吴这时也只想早点回家,离开这个是非之地。

    这时,经理似笑非笑地走到小吴面前,谦恭地说:“由于我们工作的失误,验钞机可能出现了故障,给您带来了不应有的烦恼,我代表商场全体员工表示歉意。目前,这100元大票仍要被视为可疑钞票。我们先用10O元换下这张大票,送银行去检验,请您支持我们的工作。”

    显然,经理作出了息事宁人的姿态。不管这张可疑的大票命运如何?商场都承受了。

    经理的意思已明白无误,小吴没有一句言语,默默地接过经理递过来的大票,揣上后悻悻地离开了这座商场,既没有答谢,也不告辞,头也不回地走出了商场。

    此时此刻,小吴曾经遭受的怀疑和羞辱有谁会去平息,去补偿,比金钱更珍贵的自尊又有谁去安抚。

    商场营业员、验钞机、可疑钞票、持币人,究竟谁是这场事件的肇事者呢?

    营业员恪尽职守,拒一切假币和可疑币拒于金融柜台之外,是她们应尽的职责。一旦发现假币和可疑币就地扣留和没收,营业员严格按有关规定操作,无懈可击。遇事高声喧哗,无意使顾客受窘迫,这只是工作技巧问题。

    ●伪劣验钞机混乱市场

    同一型号的验钞机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检验结果,显然问题的症结,就出在这台科技产品上。验钞机的质量被打上了一个重重的问号?

    事后,据这家商场的经理介绍,有一天,该商场曾有八台验钞机出现过故障,钞票无论真伪放进去,机器都会发出“滋滋”的响声。这是一种报警信号。收款员听到这种声音,自然会拒收大票。后来,这家商场请来银行防伪专家对验钞机进行了全面的检验,发现大部分验钞机都存在质量问题。商场不得不忍痛全部更换了验钞机。不料,这批机器使用还不到半年,就有机器发生了故障。使小吴在大庭广众中丢面子的这台验钞机,就是那批更换后的设备。

    商场经理感慨地说:“如今,伪劣产品都进入了金融系统,将来,还会有什么东西是真实呢?”鉴于以前的经验教训,商场经理告诫收款员,在工作中发现可疑币后,首先要沉着冷静,切不可向外声张,把情况向经理室报告,由值班经理负责出面解决。这样做,既可避免因机器故障而造成的与顾客之间不应有的误会,又可防止故意持假币购物者漏网。由此可以理解这家商场经营者的良苦用心。

    应该说作为高科技的防伪产品,质量问题无可置疑。可是,这最使人放心的科技产品又偏偏出现质量问题,确实令人费解。乡镇企业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很叫人理解,在金钱利益趋动下,半自动或手工操作生产,最容易出产伪劣产品。而验钞机却是由现代科技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怎么也会有令人担忧的技术问题。症结出在哪里呢?

    局内人分析,问题主要在于:象这种特殊的产品,本应由国家统一生产和管理,可是在近几年,一些经营者趁经济体制转轨、市场混乱之机,随意生产,投放市场,造成防伪产品市场的无秩序状态。国家有关部门对此始料不及。管理措施上更是束手无策,导致了一大批伪劣产品流入金融阵地,使反伪第一线的战斗力大大地减弱,局部地区造成了混乱状态,给刚刚兴起的防伪技术市场蒙上了一层阴影。

    防伪产品在我国出现在八十年代,盛行于九十年代。它伴随伪钞在我国大量出现的严竣时刻而诞生,特别是5O元和1OO元大票发行后,伪钞的肆虐猖獗,从反面促动了防伪产品在我国的迅猛发展。从金融柜台到商场货柜,从老板的腰包到家庭主妇的衣袋,都装备有最简易的防伪设备——验钞机。从大型的,到小型的,到袖珍的,应有尽有,五花八门。

    人民币在印制中均设有极难伪造的荧光彩点图案等暗记,只有在特定的紫外光下才能反射显示。绝大多数的验钞机就是根据这一原理生产的。在市场上所常见到的验钞机主要是由紫外线灯光照射纸币表面,纸币上的荧粉印刷材料发出荧光,由此判定纸币的真伪。它还可以识别设有荧光暗记的银行汇票、护照、股票、增值税票、信用卡的真伪。象这样的技术在现代高科技领域只能算作是一门小儿科。验钞机的生产成本低,利润大,于是许多厂家纷纷仿造,推向市场。一时间,使防伪技术市场鱼龙混杂,真伪难辨。由此,购物的“上帝”在小小验钞机前丢面子的事也就常常发生。在京西商场里,小吴的尴尬也就不足为奇了。

    ●伪劣的防伪钞产品是伪钞同盟军

    1992年初,一种防伪产品曾一度风行中国市场。这就是被生产厂家称誉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生产的“一划灵”鉴别真假币的“验钞笔”,又称“电子防伪笔”。其形状如同水彩笔。它的检验方法主要是通过从笔头上流出的一种“验液”划在不同纸质上,然后根据不同颜色的反应来判断钞票的真假。“一划灵”操作方法简单,价格便宜,只有一、二十元。投放市场后很受百姓的欢迎。不久,银行部门对这一产品的质量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检验结果:判处了“一划灵”的死刑。

    防伪专家解释:按“一划灵”的鉴别方法,真假人民币票面上的颜色反应极为相似,加之受光纸条件的限制,它不可能达到分辨真假人民币的目的。此外,人民币作为我国法定货币,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国家曾多次明确规定,不得在人民币上任意涂抹或书写数字。票面经过验钞笔多次涂划,极不严肃,有碍观瞻,影响了人民币的信誉。而且“一划灵”的“验液”是一种化学试剂,对钞票本身有一定的侵蚀作用,加速了人民币在流通中的破损,缩短了人民币的使用寿命。

    这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全国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不准使用或向社会推荐“验钞笔”之类作为人民币真假鉴别的工具,而应利用目前普遍采用并取得一定效果的紫外光灯(荧光灯)和放大镜等工具及其它辅助手段来鉴别人民币的真伪。同时,要求银行部门做好宣传爱护人民币的工作,对采用涂抹、撕揭等方法“鉴别”人民币的破坏行为必须坚决制止。

    眼下,“一划灵”被逐出了市场,就能说防伪市场白玉无瑕吗?谁也不敢保证。电器、烟酒等伪劣产品侵入社会后,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惩罚制造伪劣产品的厂家和商人,尽可能地挽回自己的损失。而对验钞机的伪劣产品,又将如何惩罚造伪者。伪劣的验钞机的制造厂商与货币造伪者虽然不可同日而语,可两者却有异曲同工之合。伪劣的防伪产品为伪钞的大举入侵障人耳目,助纣为虐。从某种角度来说,伪劣的防伪产品实际上就是伪钞的同谋.但是它不可能写入法律条文。因此,在处罚上也就不可能相提并论。“一划灵”是否已为伪钞保驾护航过,很难说明白,但从其性质来类推,“一划灵”就成了伪钞的帮凶。但现有的法律不可能把制造伪劣商品类同于造伪者来处理,最多也只有依靠行政手段,人为强制其产品退出市场,而由此蒙受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创伤,就不可能得到赔偿。

    清退了一家“一划灵”,是否还会有第二家出现呢?在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完善的时候,任何的可能都会发生。人民币的造伪、反伪斗争不停息,防伪市场上的造伪与防伪决不会消停。

    苍山阴残阳如,迟到的“双刃剑”

    就在最后修改本书稿的时候,欣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已经由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署第四十六号主席令,宣布中国人民银行法自即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金融系统的一件大事,也是全国反伪战线的一件大好事。它标志着全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也标志着人民币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银行法的第三章对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六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第十七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案。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条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法律责任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在银行法的第七章明确地规定了伪造、贩运、故意使用伪造的国家货币等犯罪斗为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违法提供贷款或者担保、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伪造人民币、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它lfli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的流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

    (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三)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出台为反伪战线提供了一件有力的战斗武器。它再次向一切胆敢伪造国家货币的犯罪分子提出了严正警告,违法必究。就在银行法公布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8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刊登于1994年IO月4日《法制日报》)。这一司法解释,对新形势下司法机关惩治伪钞犯罪问题,作出了较详细具体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8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关于伪造国家货币罪的认定

    伪造国家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国家货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伪造国家货币罪。

    对国家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等方法加工处理,使国家货币改变形态、升值的变造国家货币行为,以伪造国家货币罪论处。

    二、关于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的认定

    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而予以买卖、携带或者运输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对二条规定的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

    三、关于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行为的认定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货币,而予以买卖、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按走私罪定罪处罚。

    直接向走私犯罪分子收买其走私的伪造的货币的,以走私罪论处。

    四、关于伪造国家货币罪、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的处罚伪造国家货币总面值在5O0元以上不满1500O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满1500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不满3O00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因伪造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受过刑事处罚的,利用职务便利伪造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伪造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总面值或币量虽不足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起点数量,也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伪造国家货币总面值15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500张以上的,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总面值3000O元以上或者币量3000张以上的;

    (二)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的主犯;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国家货币的;

    (六)金融、财会等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总面值IOO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O0张以上的;

    (七)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I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O张以上的;

    (八)因伪造或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伪造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的行为,伪造的货币总面值量达到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

    (九)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伪造国家货币并贩运该宗伪造的国家货币的,定伪造国家货币罪,从重处罚。

    五、关于走私伪造的货币的犯罪的处罚

    走私伪造货币的总面值(折合人民币)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足50O张的,属于情节较轻,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伪造货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折合人民币)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币量500张以上不足50O0张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并具有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的;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折合人民币)1000元以上不足1O000元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不足100O张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走私伪造货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折合人民币)50000以上或者币量500O张以上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构成犯罪,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冒充司法、海关、工商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折合人民币)1O0O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0张以上的;

    (四)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折合人民币)1O0O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O张以上的;

    (五)与境外不法分子勾结走私伪造的货币情节严重的;

    (六)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行为人走私伪造的货币后,又在境内贩运该宗走私的伪造的货币,定走私罪,从重处罚。

    走私伪造的外国货币的面值,按查获犯罪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布的同种货币兑换人民币市场汇价折算。

    六、关于故意使用伪造货币的处罚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或者走私伪造的货币后又在市场上使用该宗伪造的货币的,分别以伪造国家货币罪、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或者走私罪定罪,从重处罚。

    收取伪造的货币后,故意在市场上使用,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论处。

    先有司法解释的通过,后有银行法的出台,使我国反伪工作者有如拥有了刺向造伪黑窝的双刃剑,一切伪钞犯罪分子将难逃法网。反伪的胜利就在前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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