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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激情与迷茫 第三章 坚石诈骗案独家解密

    2006年3月17日,因在京城制造“坚石”诈骗大案而轰动一时的坚石房地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波及其女友蔡敏,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和有期徒刑10年。历时2年的坚石案最终落幕。

    与法院一审时各大媒体记者蜂拥而至摩肩接踵的景象截然相反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非常低调地审结了这起备受关注的大案。在终审宣判时,没有任何媒体跟踪采访,到庭参加终审判决的除了法官和一位年轻的辩护律师外,只有本文作者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参加了宣判的全部过程。

    这起沸沸扬扬的大案的结局,与其说是低调,不如说是冷清。而于波和蔡敏仿佛已经预知了终审被维持原判的结果,他们在整个宣判前后自始至终没有说一句话,直到宣判后被押上警车,悄悄融入东二环熙熙攘攘的车流里,在北京春天的第一次沙尘暴来临之前,朝着郊外的监狱缓缓驶去。

    仿佛这个春天的第一场突如其来的沙尘暴,大风起时,所有的人唯恐避之不及掩面而行,家家关门、户户落锁。当风停沙落,一切都变成历史的尘埃,桃花红梨花白,一树烟柳就染暖了京城春天,此时,几乎所有的人都忘记了沙尘暴曾经肆虐横行。就像于波掀起的房产中介的这起沙尘暴,2005年还是怨声鼎沸,但到2006年春天,当本案真正终结的时候,曾经关注这个案件的人似乎已经忘记于波,忘记“坚石”,就像忘记我们人生中擦肩而过的一个过客。

    坚石诈骗案,一粒尘埃引发的沙尘暴。现在于波就是这样一粒落地的尘埃,尽管他的公司的名字曾经叫作“坚石”。

    但是北京还会不会出现坑害数百名业主的第二个坚石呢?客户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如何避免上当受骗?坚石案的本来面目是什么呢?

    潘石屹旗下的坚石,一块著名的烫手山芋

    坚石诈骗案之所以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其实人们真正关注的不是于波和他的女友蔡敏,他们只不过是一个房地产中介里的小小沙尘。人们真正关注的,是频频在各种媒体上露面的地产大亨潘石屹。作为中国房地产界出镜率最高、知名度最高的地产商,与潘石屹有关的任何风吹草动,都是媒体追逐的对象,何况正是潘石屹注册了坚石公司,他本人就是坚石公司的第一任法人,他的弟弟接手后转让给了于波,而于波在诈骗的过程中对外宣称公司的法人是潘石屹的弟弟潘石坚。因为潘石屹的名人效应,于波蒙骗了很多人,所以,坚石出事之后,几乎所有的媒体都有一点幸灾乐祸的味道,他们巴不得名声赫赫的潘石屹出点什么新闻,以此增加报道的阅读量。基于这个不为外人道的因素,众多媒体把一起司空见惯的诈骗案炒作成了2005年京城房地产界第一大案。

    其实,这确实有点冤枉了老潘兄弟俩,因为潘石坚经营坚石时,虽然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却没有任何房屋中介方面的经济纠纷,潘石坚把坚石这块烫手的山芋转手给于波之后,于波却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打着潘石坚是公司法人的旗号进行诈骗,才因此波及潘石屹和潘石坚兄弟俩。

    如果说潘石坚有错的话,错在他遇人不淑,或者错在把一个虽然亏损但是却非常著名的公司卖给了于波。但如果他事先预知于波会举着他的旗号到处诈骗,甚至最后还让哥哥潘石屹拿出1000多万元“私房钱”摆平此事,当初于波就是磕头作揖,潘石坚也不会当这个冤大头的。

    坚石案件初期,同样当了冤大头的潘石屹曾经非常坚定地对媒体宣称,绝不“不给坏蛋买单”,但在于波落网后,被骗的几百名房主四处告状上访,面对方方面面的压力,潘石屹最终还是顶不住了,最终决定拿出他个人的1000万元“私房钱”,为坏蛋“买单”,也因此平息了坚石案可能引发的集团诉讼。

    这可能是一向高调风光的潘石屹不得不面对的负面新闻,因此引来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其实,在坚石案件之前,北京已经有多家房地产中介机构卷款逃走,在坚石案之后,也有比坚石案更严重的房地产中介诈骗案件出现,而且再也没有潘石屹这样的地产大亨出面买单,但其他案件的影响,都远远不如坚石案出名。

    坚石案出名就出在潘石屹身上。

    1999年9月,在京城声名鹊起的房地产商潘石屹注册了北京坚石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咨询和中介等业务。于1999年11月24日,北京坚石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000万元,住所地为北京市怀柔县雁栖镇下庄村南,法定代表人为潘石屹。

    2001年5月15日,坚石公司变更名称为北京坚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潘石屹的弟弟潘石坚,其余登记事项均未变更。坚石公司于2001年8月10日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2004年6月,房屋管理工作划归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管理)领取《京国土房管市二字(1999)第050号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2001年8月8日至2005年8月7日。该证书备注中说明市及区县国土房管部门每年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年度审查,未通过年审者,其资质证书失效,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向所在区县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坚石公司在2002年、2003年作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年审。但在此后的2003年6月24日、8月13日、10月31日,坚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变更为于波、段玉龙、王建华;公司住所地已由北京市怀柔县雁栖镇下庄村南实际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附近的中鼎大厦,且在半年之内多次更换法定代表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坚石公司向房主、房客出示的均是潘石坚任法定代表人时的营业执照及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资信材料,以夸大其公司实力及经营规模、履约能力。正是这些虚假的公司背景及公司变更前政府颁发的企业信用证明,最终导致于波、蔡敏等人利用房屋租赁合同骗取数百人交付的巨额钱款。

    潘石坚接手后,主要做房地产中介业务,先后在北京开过10个分部,但经营状况一直不好,不但前期投入没有收回,而且亏损越来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潘石坚开始打算出让坚石公司。

    此时,本案的关键人物于波出现了,这个于波是黑龙江省铁力市人,大专学历,近年来一直混迹于北京的房屋中介公司,熟悉此行业许许多多明明暗暗的行规。

    2003年5月,于波通过朋友找到潘石坚,表示愿意接手坚石公司,并愿意承担坚石公司的所有债务、债权、财产,包括坚石公司的下属分部。这正是潘石坚求之不得的好事,双方很快达成了转让协议。经过对公司资产的清理,当时坚石公司尚有几百套房子正在执行之中,把应给房主的钱和房客交来的钱相减,公司亏损的数额潘石坚计算出来的是30万元,于波计算出来的是80万元。最后潘石坚和于波商定把亏损数额定为60万元,潘石坚把坚石公司名下所有的直营店、加盟店、办公用品、已付押金、业务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财务账册一并转让,公司全部股权作价59万元,以50万元作为偿付房主的钱,于波付给潘石坚9万元,首付1万元,另外8万元为分期付款,其余债权债务全部由于波承担。

    2003年6月11日,潘石坚和于波在坚石公司办公地点中鼎大厦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在转让协议签订时,坚石公司账上不到1万元,但是,签订合同的当月,坚石公司下属各分部上交12万元房款,这些钱潘石坚留给了于波。

    也就是说,于波仅仅用1万元的价格,买下了亏损60万元但在北京房地产界赫赫有名的坚石公司。

    挂羊头卖狗肉,打起地产大亨的旗号诈骗

    那么,混迹于京城房地产界多年,又聪明绝顶的于波为什么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呢?其实,于波看重的其实就是潘石屹的名头。在很多人眼里,潘石屹这三个字,毫无疑问就标志着京城地产界的某种信誉和号召力。这个自称“土鳖”的老潘在京城最繁华的黄金地段玩出一个“CBD”来,他旗下的公司怎么会诈骗普通房主的几千块钱房租呢?

    尤为重要的是,在潘石坚转让坚石公司之前,坚石公司注册资金达1000万元,是北京首批“放心中介”,是经营房屋中介的好载体。但是,到于波接手坚石公司时,公司不但有50多万元的负债,而且在接手后一周之内,坚石公司人去楼空,只留下一个空壳子,于波重起炉灶另开张。于波接手坚石公司时,同时也接手了该公司此前与房主签订的数百份合同,这些合同多数是在“非典”暴发前签订的,合同租赁价远远高于接手后的市场价。

    非典时期的房屋租金价格狂跌,于波只能以接手后的市场价租出去,否则就要支付房主大额违约金。但是,于波仿佛不屑于赚一点点转租之间的差价,他接手公司不到一周,就开始施展他的“空手道”。

    2003年7月初,于波召集他的手下,开始实施他制定的经营策略。于波的主要策略是与房主签订1年的合同,争取2个月的免租金期;但与房客签订3个月的合同,收3个月的房租;最后房客住了3个月,但公司只给房主1个月的房租,然后跟房主找茬,撕毁合同。于波认为,这样公司有了利润,还不违法,顶多是经济纠纷。

    但是,仅仅过了1个月之后,于波就不满足于这样小打小闹了。8月初,于波召集全部部门经理开会,命令手下各部门将手中的房源低价出手,尽快收回资金,于波许诺给各部门的提成由原来利润的50%提高到营业额的50%,房价降价的幅度从300元到500元不等。如此下来,房价降价再加上分配给各部门的利润,以从房主那里转租的月租金为3000元的房子为例,转租给房客为2500元,各部门和业务员提走1250元利润,到了坚石公司手里的钱只有1250元,每月3000元的房子缩水了一半还多。如此简单的账目,是随便一个人都可以算出来的。

    但是,即使是这样,于波还是觉得资金回收太慢。到9月初,于波再次召集部门经理开会,要求再次压低出租房屋的价格,至于压低的幅度,由各部门经理自行掌握,有的房子月租甚至降低了1000元。

    如此压低房租价格,自然引来房客如云,压在坚石公司的房子很快转租出去,而且给房主的钱是按月付款,但转租给房客都是按照全年度付款,这样于波手里很快拿到数百万元现金。

    但是这样高进低出,意味着坚石公司要赔掉成本的一半以上,连于波的一些手下都觉得公司的运营太不正常了。于波手下的一位部门高经理,在9月1日到10月20日的50天里,部门流水50万元,高经理就拿到了19万元提成款,分给部下3万元,他自己净赚16万元。这钱来得太快了,他意识到早晚要出事,结账几天后,高经理就拿着属于他的16万元一走了之。

    因为于波手下的部门经理和业务员担心将来出事,所以他们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大多使用化名。业务员与房客签订合同后,房客向公司负责财务的蔡敏交钱,公司再按照比例给业务员提成。在此期间,公司的部门经理和业务员都心知肚明高进低出是不正常的运营方式,所以他们很多人只做很短时间,拿到提成后很快离开了坚石公司。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在金钱的诱惑下,很多部门经理和业务员不但助纣为虐,甚至还有人甘做于波的替罪羊。一个叫段玉龙的于波老乡到坚石公司打工,干了不到一个月,于波就让他担任公司法人,并告诉他只当两个月再换过来。这个段玉龙问起原因,于波告诉他说:“最近上面要查账,法人得逐个找,法人多了就给查账制造困难,你当两个月法人给你10万元。”

    2003年8月份,于波就跟段玉龙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之后于波分几次共给了段玉龙9万元。但是,段玉龙从未参与过坚石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他在当法人期间回了老家。两个月后段玉龙从老家回来,他觉得不踏实,让于波找别人当法人,于是,坚石公司的法人又落到一个叫王建华的人头上,这个王建华也是于波的黑龙江老乡。

    通过这种“城头变幻大王旗”的猫腻,2003年下半年的坚石房地产公司早已不属当年享誉京城的房地产大亨潘石屹的旗下,截至2003年11月案发时,坚石公司已五易其主。坚石公司法人变更顺序是:2001年5月,坚石公司法人变更为潘石屹的弟弟潘石坚;2003年6月24日,潘石坚将公司转让给于波;2003年8月13日,于波又将公司转让给其同乡段玉龙;2003年10月31日,段玉龙将公司转让给王建华。

    其实,于波之后的两个法人不过是傀儡而已,坚石公司真正的老板是于波。

    多行不义必自毙,逃到天涯也枉然

    于波将房屋大量低价转租出去后,并没有打算把收来的钱交给房主,他其实早已做好了挟款外逃的打算。但是,很多房主拿不到钱,自然要向坚石要个说法。

    2003年11月9日,北京市海淀分局刑警经侦队接到一名姓冯的女事主报案称,她与坚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出租其位于朝阳安慧北里的一套两居室住房,租期2年,月租金4800元。按照合同规定,公司每月初将当月房屋租金打到冯女士账户上。然而,房子交给坚石公司代管以后,冯女士却没有收到公司应付的租金。

    当冯女士前往安慧北里自己委托坚石公司出租的房前,发现坚石公司早就以每月2500元的低廉租金将房子租给了一名外地房客。这名房客告诉冯女士,他已经向坚石公司一次性交纳了一年的租金。深感不安的冯女士赶紧与坚石公司业务员联系,却无论如何也打不通业务员留下的电话。11月9日,冯女士立即找到位于大钟寺的中鼎大厦坚石公司总部,却发现公司已人去楼空。随即,冯女士向警方报案。

    与此同时,海淀警方又连续接到数十个坚石公司客户打来的电话,都是反映坚石公司就地蒸发之事。此时,中鼎大厦有几十名坚石公司客户冲进坚石公司总部。在现场,几十名房主激愤的情绪难以控制,他们反映的情况与报案的冯女士大致相同。侦查员从中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坚石公司一面以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价格与房主签订租赁合同大量聚敛房源,另一面却又以大大低于市场平均价的价格将房子转租出去。

    这是一种明显违背商业规则的高进低出的经营方式。从表面上看坚石公司显然在做赔本的买卖,但却能够使公司在短期内吸纳相当多的房源并迅速出租收到大量的租金。由于有一至两个月时间坚石公司无须向房主付费,这个时间差给空手套白狼提供了条件,坚石公司可以不付一分钱拿到房源转租出手套取大量租金。在应当向房主付租金的时间坚石公司人员突然消失,暴露出公司存在卷款出逃进行诈骗的嫌疑。11月9日,海淀公安分局刑警经侦队正式立案侦查坚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涉嫌经济诈骗一案。

    案件侦查首先是从调查坚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状况入手的。通过调取该公司工商注册资料,侦查员发现,截至案发坚石公司已五易其主。侦查员还发现,坚石公司曾被评为北京首批“放心中介”,但2003年5月已退出这一称号,于波接手后却始终打着“放心中介”的旗号经营,并且继续使用公司法人变更前的执照。

    海淀警方从受理的报案看,短短半年时间坚石公司以高进低出的方式套取租金500余万元,受害群众多达770多人。然而,刑警在调取坚石公司在商业银行的账户时却发现,公司账上的资金仅有4000元。

    大量事实证明,于波在收购坚石公司后频繁更换法人,不过是在玩偷梁换柱转移债权债务的金蝉脱壳之计,其疯狂高进低出套取租金的真实目的就是诈骗。在事实基本清晰之后,海淀刑警全力以赴追查失踪的涉案主要嫌疑人于波。

    但是,案发后于波下落不明。警方只在罗马花园查到了于波以97万元现金购买的一套187平方米的住宅以及以48万元价格在朝阳望京西苑购买的一套两居室住房。

    刑警对于波两处房产布控后,均未发现任何有价值的信息。2003年11月20日,侦查员前往于波原籍黑龙江,在当地警方配合下查找于波线索。但是,在长达1个月的布控中,警方没有发现于波与原籍联系的蛛丝马迹。

    正当案件侦破陷入僵局之时,2004年1月中旬的一天,警方接到于波的妹妹托人捎来的话,问100万元能否为其哥买断官司。侦查员推断投石问路之人一定是于波自己。随即,侦查员将力量集中在对于波妹妹北京的暂住地进行布控。2004年2月10日,海淀刑警发现于波妹妹与海口一个长达57分钟的通话记录,海口被警方目光锁定。

    2004年2月13日,北京警方根据于波妹妹的通话记录,采取逐步排除法慢慢缩小包围圈,最终将于波可能藏匿地点定位在海口市国贸大道天昊大厦内。随后,警方对天昊大厦布控摸排。专案组得到准确消息,于波就住在天昊大厦内,与他同住的还有一名年轻女子。

    2004年2月24日23时许,警方确定抓捕条件已经成熟,公安人员敲响了于波的房门。应声开门的是于波的女友蔡敏,公安人员进入房内时于波正在上网,在于波床边案头撂着3本书,分别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合同法》,3本书已经被翻得起了毛边。

    于波辗转辽宁、山东、广东、广西、海南五省区,逃亡3个多月,他怎么也想不到,北京警方能在天涯海角找到他。当晚,于波及其女友被带至海南警方提供的场所连夜审讯。于波交代,其女友蔡敏是坚石公司的出纳,案发后蔡敏随于波一同逃亡。坚石公司受害者的集体行动及媒体的广泛关注使于波感到事态严重,逃到海口后他闭门不出,每天抱着《刑法》《刑事诉讼法》《合同法》看。于波感到无论如何也难逃罪责,遂为自己设计了彻底消失的计划。于波前往当地整形医院了解整形手术的情况,准备对自己进行拉皮。与此同时,他找人为自己制作了一个名为吕宜柱的假身份证,在当地隐姓埋名。警察找到他时,于波正在做第三步,弄一张“死亡证明”。

    2004年4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及伪造居民身份证两项罪名批准对于波、蔡敏依法逮捕。

    最令于波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为什么警察会在海口抓到他。返京路上他苦笑着对刑警说,前几天跟蔡敏一同去了一趟天涯海角,出租车司机说,做生意的人不要去那个地方,那里表示走到了尽头。

    老潘哥俩替坏蛋买单,法庭上于波拒不认罪

    坚石诈骗案被媒体曝光后,在于波下落不明的前提下,社会和媒体的注意力瞬间集中在潘石屹兄弟身上。2003年12月2日,潘石屹及其弟潘石坚在代理律师陪同下,向媒体澄清坚石公司和潘氏兄弟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并出示股权协议转让书予以证明。

    潘石屹的律师公开解释称,随着转让股权协议的签署及工商登记的完成,潘石坚与坚石公司再无任何瓜葛。潘石坚既不承担这家公司的债权和债务,也不负责执行这家公司正在履行中的合同。潘石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如果有关机构认定潘石坚对坚石事件负有责任,潘石坚将承担此责任,涉及赔偿方面的问题,潘石屹愿意借钱给潘石坚。但潘石屹宣称“绝不给坏蛋买单”。

    但是,在于波归案之后,为了平息坚石诈骗案给经营房地产的中介带来的震荡,潘石屹对外界宣布,虽然曾经说过“不给坏蛋买单”,但鉴于于波已经落网和受害者的实际困难,他将拿出自己的1000万元“私房钱”,为于波“买单”。

    2004年11月,坚石诈骗案进入理赔阶段。由市建委下属的市房屋置换中心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理赔办公室对理赔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首先是对城八区的受害者逐一预约到现场登记,第二是在算出总理赔金额后将1100万元按比例发放到受害者手中。

    理赔金除了潘石屹的1000万元“私房钱”,还有于波被捕后查抄其名下2套房产和部分现金,折合人民币100余万元。2005年1月14日起,理赔办公室开始发放赔偿金。

    2005年2月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于波和蔡敏以诈骗罪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检方起诉于波和蔡敏涉嫌诈骗房主和房客计552人,共421万余元。

    2005年3月10日,轰动京城的坚石房地产诈骗案主要嫌疑人于波和他的女友蔡敏,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在法庭上,于波并未认可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为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护。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指控两人犯有合同诈骗罪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指控的主要事实是:于波、蔡敏伙同他人,于2003年6月至11月,在经营坚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高价租入房屋,仅向房主支付少量房租,再以低于租入价出租房屋,而向房客收取多月房租的手段,诱骗房主和房客等552人次,分别与坚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房屋租金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421万余元。该款除用于支付公司工作人员高额提成和公司日常费用外,大部分被于波及蔡敏挥霍。另外,于波还分别以“周占魁”、“吕宜柱”的名字伪造、变造了居民身份证各1张,并使用了上述两张居民身份证。

    于波在法庭上一口咬定检察院的指控与事实不符。他承认,在公司的经营和运作过程中,他确实存在“高进低出”的情况,但他表示,自己的企业经营理念是“高进低出”并不意味着一定赔钱,可以通过对房屋进行装修、购买日常使用的家具和电器等赚取其他利润;也可以暂时低价出租一部分房屋期待日后的升值;或者通过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购买二手房,再将房屋出租,以租养房等。

    于波始终认为自己也是一名“受害者”,是在接手“坚石”时被潘石坚欺骗了。于波称,自己接手“坚石”后才发现,公司的负债额远多于对方声称的60余万元,而自己不应该为这一事件负全部责任。谈到坚石高进低出给客户造成损失,于波甚至反问:“我接手坚石的时候它已经负债经营了,而且远远比我当时了解的负债额大得多,我被骗了你说我该怎么办?坚石走到今天,难道它没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吗?我一个人能负多大责任?”

    法院在经历两次开庭,审查了600多位证人证言,阅了90多份案卷后,认定坚石公司诈骗房主、房客共258对、516人次,诈骗金额3799263元。同时认定于波以伙同蔡敏等人,在与房主、房客签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过程中,采用“高进低出”、“短付长收”的手段实施诈骗。

    于波的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诈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另外,于波还伪造居民身份证两张,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法院决定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蔡敏明知于波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仍在于波的指使下负责收取所骗钱财、帮助毁灭公司财务账目等证据,并与于波共同卷款潜逃藏匿,其行为也构成合同诈骗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一直表现非常镇定的于波在听到自己被判无期徒刑后,表示坚决上诉。在判决后于波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坚石确实出了事,但这些责任不该由我负。公司在我接手前就已经出现了亏损,我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公司能够扭亏为盈,是出于挽救公司的目的,只不过由于自己的能力、财力等综合因素,才最终没能达到初衷。毕竟这件事情社会影响很大,法院又已经下了判决,如今我说再多也未必能得到认可。但简单地说,我与房东间签署代理合同,这属于市场经营行为,房东们是有收益的,而市场经济决定了有收益就会有风险。我不认为自己构成了刑事犯罪。”

    房屋黑中介层出不穷,如何预防黑中介卷款潜逃?

    从2002年底“恒基无限”人间蒸发,到2003年底“坚石”人去楼空、“金百佳分部”卷款潜逃,再到近期的“中天恒基骗钱”,在短短两三年的时间里,北京几家“黑中介”屡次爆出诈骗黑幕,给广大房屋业主和承租人带来巨大损失,也给北京房屋中介行业的诚信度带来重创。

    这几起案件的骗术惊人的相似,都是不法房屋中介采用“高价收、低价出”以及不向业主支付房屋租金的方式将承租方的房款骗走,最后卷款潜逃。

    在目前北京房地产经纪市场极不规范、消费者对房地产经纪业普遍持怀疑态度的形势下,这几起恶性事件进一步加深了房地产中介危机。这些事件不仅应该引起业主和客户的充分警惕,而且也给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敲响了警钟。

    2006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坚石诈骗案进行判决之后,向有关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法院认为,有关部门在认定坚石公司具有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及该公司从事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资格审查过程中,对相关人员缺乏具体的审查,且对该公司在4个月中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异常现象,缺乏监管。由此,建议有关部门认真汲取于波、蔡敏合同诈骗案的教训,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将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输入信息系统,并通过协调,使该系统与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人民银行、房地产信息管理等部门的相关系统进行链接,形成联动机制,及时掌握企业、公司工商注册变更等事项,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在经营、管理、变更等方面的动态监管,严格申领《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及《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条件,将审查落在实处,及时发现房地产经济机构的不正常活动。同时要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

    那么,作为普通房主和消费者而言,应该从此类事件中吸取那些教训呢?

    仔细分析,黑中介惯用的伎俩就是利用对房东和租户收付款周期的不一致,短期内聚敛大批钱财,然后便人间“蒸发”。往往黑中介会以房子租的时间越长租金越低作为诱饵,向租户收取半年或一年的租金,而他们却只给房东月付或季付,中间的巨额差价成了黑中介牟取的暴利。举例算一笔账,黑中介与房东签订委托协议,商定某套房子的月租金2500元,按月支付房东租金,然后以月租金2000元租给承租客户,并一次性收取该租户一年房租共24000元,在付给房东两个月租金后携款而逃。可见,这套房子黑中介公司即使“高进低出”也捞得租金差价19000元。很明显,租金的差价主要是由房东和租户的收付款周期不一致造成的,而且本来应是房东的巨额租金留在了中介公司,也为黑中介的违法提供了便利。

    针对上述问题,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彻底解决收付款周期问题,让黑中介不能因为付款的时间差而有可乘之机。对于房东来说,付款方式应为中介一次性支付一年租金!因为一般情况下,业主委托经纪公司出租最长周期为一年,一年之后如仍有合作意向,可继续委托出租;对于租方来说,应缩短付款周期,减少客户的付款金额。即使付款一年,经纪公司手中的房租也不会有滞留,如此就不会出现卷款逃跑的事情。租金风险转移给了中介公司,也降低了租户被骗的可能。

    很多房东都是在发现中介公司人去楼空后,才知道其实中介已替他们收取了一年或半年的房租;另一方面,同样大量租户在房东来催着腾房时才认识到,房东原来没收到他们支付的房租!究其原因,居心不良的黑中介将部分交易信息屏蔽,使得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等到事件发生后,房东和租户才猛然觉醒,原来都被骗了。

    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房屋租赁市场不是新鲜事。部分交易信息涉及中介公司业务流程或利润空间,不便向交易双方透漏,但像上述几家中介的做法绝对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所以非常有必要加强房产中介的透明交易,在不影响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应该让交易双方有充分的知情权。为防止黑中介欺诈,租户在租房时可要求查看中介公司跟房东签订的委托协议书的代理期限,明确此套房屋的租期,以便于付款时期的确定,然后放心租房。

    面对黑房屋中介的行径,专家建议房东房客应做到如下几个方面:1.考察中介公司的背景、规模和品牌,考察成立时间,考察信誉记录。2.“高进低出”是黑中介准备卷钱走人的征兆之一。当房租出去后应尽快和房客取得联系,如果发现“高进低出”差价超过10%就要设法解除合同。3.合同的规范性不可小觑。不负责任的中介公司一般不会在合同中标明自己在租出房屋之后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4.房租的付款方式应该合理。不法中介往往会以低价为诱饵,骗取客户交纳半年甚至整年的房租,因此也给大规模套现卷款提供了可能。5.售后服务的内容也很重要。中介公司有无按时支付房租、有无协助赔偿、有无先行赔付等售后服务都是出租业主需对其考察的必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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